太祖建隆元年三月,詔:『滄、德、□、淄、齊、鄆等州界有古黄河及原河、文河,因水潦置渡收筭,凡三十九處。及水涸爲橋,亦筭行者,名曰乾渡錢,宜並除之。或秋夏水漲,聽民具舟濟渡,官物取筭。』
徽宗大觀三年正月二十九日,詔:『今後擅置私渡,不原赦降,並從杖一百。應係橋渡,官爲如法修整。今復擅置及將係官橋輒毁拆損壞者,徒二年,配一千里。其官渡橋不修整者,杖一百。令优展一考,致溺人者衝替。並許人告,賞錢五十貫。諸路依此。』以壽州民焦清言,近因沿河創置私渡,多覓渡錢故也。
太宗太平興國八年九﹝月﹞,詔:『國家同文共軌,四海一家,方蘇歸化之人,豈禁代勞之畜?其泗州浮橋,今後應有馬經過,不得更有禁止。並下沿淮州軍准此。』先是,江浙未平,馬有渡淮之禁,至是用贊善大夫闕衡言而有是命。
大中祥符元年五月,詔:『在新舊城裏汴河橋八座,令開封府除七座放過重車外,並平橋只得座車子往來。』
元豐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,詔:『改開遠門外浮橋畢,賜知將作監吴處厚銀絹及使臣、吏人有差。』
徽宗大觀三年正月二十九日,詔:『應係橋渡,官爲如法修整,今後擅置及將官橋毁壞者徒二年,配一千里。其官渡橋不修整者杖一百。』
太祖建隆元年十月,河決棣州厭次縣,又決滑州靈河縣。
太宗太平興國三年四月,河決懷州獲嘉縣。
雍熙二年正月,遣左領軍衛大將軍郭重吉等十三人監治河堤。
端拱二年五月,滑州房村埽火,焚竹木梢芟百七十餘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