太祖建隆元年三月,詔:『滄、德、□、淄、齊、鄆等州界有古黄河及原河、文河,因水潦置渡收筭,凡三十九處。及水涸爲橋,亦筭行者,名曰乾渡錢,宜並除之。或秋夏水漲,聽民具舟濟渡,官物取筭。』
徽宗大觀三年正月二十九日,詔:『今後擅置私渡,不原赦降,並從杖一百。應係橋渡,官爲如法修整。今復擅置及將係官橋輒毁拆損壞者,徒二年,配一千里。其官渡橋不修整者,杖一百。令优展一考,致溺人者衝替。並許人告,賞錢五十貫。諸路依此。』以壽州民焦清言,近因沿河創置私渡,多覓渡錢故也。
太祖建隆元年十月,河決棣州厭次縣,又決滑州靈河縣。
太宗太平興國三年四月,河決懷州獲嘉縣。
雍熙二年正月,遣左領軍衛大將軍郭重吉等十三人監治河堤。
端拱二年五月,滑州房村埽火,焚竹木梢芟百七十餘萬。
淳化二年三月,詔曰:『今歲時雨霶霈,(州)﹝川﹞流暴漲,慮河堤脆薄之處,或有蛇鼠所穴,牛羊踐履,岸缺成道,積水衝注,因而壞決,以害民田。
至道元年十二月,京兆府通判楊覃言:『官買修河竹六十餘萬。
真宗咸平三年五月,河決鄆州王陵埽,浮鉅野,入淮、泗,水勢悍激,侵迫州城。
景德元年二月,詔:『每歲遣使閲視黄、汴河堤,回日具委保以奏,異時有壞決,連坐其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