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徽宗大觀三年正月二十九日,詔:『今後擅置私渡,不原赦降,並從杖一百。應係橋渡,官爲如法修整。今復擅置及將係官橋輒毁拆損壞者,徒二年,配一千里。其官渡橋不修整者,杖一百。令优展一考,致溺人者衝替。並許人告,賞錢五十貫。諸路依此。』以壽州民焦清言,近因沿河創置私渡,多覓渡錢故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