貞元
明昌
明昌五年上謂宰臣曰:『李愈 [1] 論河決事,謂宜遣大臣往,以慰人心,其言良是。嚮慮河北決,措畫堤防,猶嘗置行省,況今方横潰爲害,而止差小官,恐失衆望,自國家觀之,雖山東之地重於河南,然民皆赤子,何彼此之間。』乃命參知政事馬琪往,仍許便宜從事。上曰:『李愈不得爲無罪,雖都水監官非提刑司統攝,若與留守司以便宜率民固護,或申聞省部,亦何不可使朕聞之。徒能張皇水勢而無經畫,及其已決,乃與王汝嘉一往視之而還,亦未嘗有所施行。問王村河口開導之月,則對以四月終,其實六月也,月日尚不知,提刑司官當如是乎。』尋命户部員外郎何格賑濟被浸之民。
元光
元光元年定國軍節度使李復亨言:『河南駐蹕,兵不可闕,糧不厭多。比年,少有匱乏即仰給陝西,陝西地腴歲豐,十萬石之助不難。但以車運之費先去其半,民何以堪。宜
造大船二十,由大慶關渡入河,東抵湖城,往還不過數日,篙工不過百人,使舟皆容三百五十斛,則是百人以數日運七千斛矣。自夏抵秋可漕三千餘萬斛 [1] ,且無稽滯之患。』上從之。
[1] 〔標點本原注〕自夏抵秋可漕三千餘萬斛按上文言『百人以數日運七千斛』,則『自夏抵秋』可漕三十餘萬斛。『千』當是『十』字之誤。
大定
元光
鄭當時爲大農,言曰:『異時關東漕粟從渭中上,度六月而罷,而漕水道九百餘里,時有難處。引渭穿渠起長安,並南山下,至河三百餘里,徑,易漕,度可令三月罷;而渠下民田萬餘頃,又可得以溉田:此損漕省卒,而益肥關中之地,得穀。』天子以爲然,令齊人水工徐伯表 [1]
鄭當時爲大司農,言『異時(師古曰:『異時,往時也。』)關東漕粟從渭上,度六月罷(師古曰:『計度其功,六月而後可罷也。度音大各反。』),而渭水道 [1] 九百餘里,時有難處。引渭穿渠起長安,旁(師古曰:『旁音步浪反。』)南山下,至河三百餘里,徑,易遭(師古曰:『徑,直也。易音弋豉反。』),度可令三月罷;(罷)而渠下民田萬餘頃又可得以溉。此(捐)〔損〕漕省卒,而益肥關中之地,得穀。』上以爲然,令齊人水工徐伯表(師古曰:『巡行穿渠之處而表記之,今之豎標是。』),發卒數萬人穿漕渠,三歲而通。
明昌
大定
明昌
,以田櫟言河防事,上諭旨參知政事持國 [1] 曰:『此事不惟責卿,要卿等同心規畫,不勞朕心爾。如櫟所言,築堤用二十萬工,歲役五十日,五年可畢,此役之大,古所未有。況其成否未可知,就使可成,恐難行也。遷徒軍户四千則不爲難,然其水特決,尚不知所歸,儻有潰走,若何枝梧。如令南岸兩處疏決,使其水趨南,或可分殺其勢。然水之形勢,朕不親見,難爲條畫,雖卿亦然。丞相、左丞皆不熟此,可集百官詳議以行。』
貞祐
宣宗貞祐三年夏四月,單州刺史延札天澤言:『守禦之道,當決大河使北流德、博、觀、滄之地。今其故堤猶在,工役不勞,水就下必無漂没之患。而難者,若不以犯滄鹽場損國利爲説,則以浸没河北良田爲解。然河徙之後,淤爲沃壤,正宜耕墾,收倍於常,利孰大焉?否則河南一路兵食不足,而河北、山東之地皆瓦解矣。』命議之。四年春三月,延州刺史温札薩克蘇言:『近世河離故道,自衛東南而流,由徐、邳入海,以此河南之地爲狹。竊見新鄉縣西河水可決,使東北,其南有舊堤,水不能〔溢〕 [1] 遵行五十餘里,與清河合,則由濬州、大名、觀州、清州、柳口入海,此河之故道也,皆有舊堤,補其缺罅足矣。如此則山東、大名等路皆河南,而河北諸郡亦得其半,退足爲禦侮之計,進可壯恢復之基。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