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宋,年号、年份不可考田令
諸田爲水所衝,不循舊流而有新出之地者,以新出地給破衝之家可辦田王姓名者,自依退復田法。雖在佗縣亦如之。兩家以上被衝而地少給不足者,隨所衝頃多少均給。具兩岸異管從中流爲断。
諸雨水過常而瀦積爲害及於道路有妨者,令、佐監督導決,水大者,州差官計度,仍申監司。若功役稍衆,轉運司應副并差官同本州相度。行訖具應用財力及導決次第,申尚書本部。
諸州雨雪過常或愆亢,提舉常平司體量,次月申尚書户部。
諸江河、山野、陂澤、湖塘、池濼之利與衆共者,不得禁止及請佃、承買。監司常切覺察,如許人請佃、承買并犯人糾劾以聞。河道不得築堰或束狹以利種植。即瀦水之地,衆共溉田者,官司仍明立界至,注籍請佃及買者,追地利入官。
諸陸田興修爲水田者,税依舊額輸納,即經伍料,提點刑獄司報轉運司,依鄉例增立水田税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