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元和六年,坦奏:“每年江淮運糙米四十萬石到渭橋,近日欠闕大半,請旋收糴 [1] ,遞年貯備。”
[1] [一]請旋收糴“請”原作“詳”,據《舊唐書》卷四九《食貨志》改。
以京兆尹王播代之,播遂奏:“元和五年,江淮、河南、嶺南、峽中、兖鄆等鹽利錢六百九十八萬貫。比量改法已前舊鹽利,時價四倍虚估,即此錢當爲千七百四十餘萬貫矣,請付度支收管。”
詔曰:“兩税法悉委郡國,初極便人,但緣約法之時,不定物估。今度支鹽鐵,泉貨是司,各有分巡,置於都會。爰命帖職,周視四方,簡而易從,庶叶權便。政有所弊,事有所宜,皆得舉聞,副我憂寄。以揚子鹽鐵留後爲江淮已南兩税使,江陵留後爲荆衡漢沔東界、彭蠡南及日南兩税使,度支山南西道分巡院官充三川兩税使。峽內煎鹽五監先屬鹽鐵使,今宜割屬度支,便委山南西道兩税使兼知糶賣。”
元和六年正月,京城諸僧有請以莊磑免税者,宰臣李吉甫奏曰:“錢米所徵,素有定額,寬緇徒有餘之力,配貧下無告之甿,必不可許。”從之。
八年十二月勅:“應賜王公、郡主並諸色莊宅磑碾等,並任典貼貨賣,其率税夫役,委府縣收管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