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前位置: 首页 > 谕旨奏章
以京兆尹王播代之,播遂奏:“元和五年,江淮、河南、嶺南、峽中、兖鄆等鹽利錢六百九十八萬貫。比量改法已前舊鹽利,時價四倍虚估,即此錢當爲千七百四十餘萬貫矣,請付度支收管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