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貞元二年五月勅:“漕運通流,國之大計,其河水每至春夏之時,多被兩岸田萊,盜開斗門,舟船停滯,職此之由。宜委汴、宋等州觀察使,選清強官專知,分界勾當。其鄭州、徐州、泗州界,各仰刺史准此處分,仍令知汴州支遣院官計會勾當。”